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 ,规范和加强中心经费的管理,确保中心经费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经费包括教育厅下发的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协同体高校为中心投入,以及其它社会投入等自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各团队负责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经费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依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自行使用。在专项项目预算环节,中心组织研究部作统一指导。
第四条 协同体高校为中心投入的其它自筹经费主要用作中心的建设,包括开展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软件、实验室用房(不含物业费)及水、电、气、暖等。
第五条 自筹经费按各高校相关管理制度使用,中心备案避免重复预算。
第六条 中心各研究部及团队使用自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应按照依托高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与论证,办理申购和审批手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对于协同创新专项经费,中心统筹安排,用于协调研究的创新机制体制的构建、运行和对中心人员的奖励激励。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用途包括人才引进、学生培养、国内外交流、中心运行管理、实验室维护、绩效奖励等。
第九条 奖励性津贴分配实行中心和研究部两级分配的办法。具体分配和管理办法参见中心人才评价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内外交流费包括中心建设联合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访问交流及工作、中心人员到国外激光技术知名机构交流访学及工作、引进国外先进课程、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与国外激光技术知名机构结为联盟以及中心开办国际会议的开支。
第十一条 国内外交流费的使用需经研究部和中心审批,并送交相关依托高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运行费包括协同研究的创新机制体制的运行费用和中心日常办公管理、学术交流等开支,具体为:
(1) 中心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用;
(2) 教学和研究工作检查、验收、评估及外单位的接待费用;
(3) 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用;
(4) 中心信息平台的软件购置、网络信息使用和平台的维护的人员费;
(5) 远程教学、会议系统的建设和租用费用;
(6) 协同研究和管理发生的相关差旅、公务招待费等费用;
(7) 学生教育、管理、团体活动、毕业生就业、社会实践活动等学生事务费;
(8) 其它应由中心承担的经费。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费由中心主任组织各研究部编制使用计划,编写入中心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后交依托高校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与核算
第十四条 中心预算年度从 1月 1日至12月 31日。每年年底编制次年的收支预算,交理事会审批;次年元月 10号前编制中心和研究部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中心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委托牵头高校财务处管理,牵头高校财务为中心设立单独账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研究部及团队的二次分配在每年度 3 月 10 日前编制年度预算,报交中心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后报送理事会及各研究部及团队依托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部及团队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严肃性,由研究部及团队负责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协同创新专项经费集中在牵头高校财务处核算,财务处按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在中心及研究部两级对预算和决算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研究部要将研究部内协同创新经费的具体分配上报中心。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中心主任向理事会汇报中心的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团队,中心将终止为其分配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必要时将追究团队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提醒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将协同创新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2)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会计核算和决算信息的行为;
(3) 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纪律、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