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I 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实行统筹设岗、公开招聘、统一标准、跨校聘任。 第二条 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严格准入,宁缺勿滥,搭建全国一流的人才聚集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平台。 第四条 采用与国际接轨的PI(Principal Investigator)负责制,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与团队,推动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国家一流、区域急需”的战略目标和要求,中心规划设置的岗位类型包括管理岗、研究岗、支撑岗。 第七条 研究岗包括 PI、特聘教授、研究骨干、技术骨干和博士后。 第八条 PI、特聘教授岗位人员采取全国乃至全球招聘的形式。应聘者需个人申请、研究部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和中心审批。原则上,中心PI和特聘教授必须具有激光研究领域世界一流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支撑岗位实行竞争招聘。 招聘具有专业背景、 综合素质能力、高校工作、协调沟通等技术类和服务类支撑人员。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期限。中心主任、研究部长、PI 和特聘教授聘期4年。 其他人员根据项目需求确定聘用期限, 也可通过访问学者、 学术假期、联合研究等方式聘用。聘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可依照管理办法修订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人员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中心人员聘任以“国际化、社会化、竞争性、高效率”为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直接任命或聘任。研究部部长和副部长由中心主任提名,报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PI特聘教授。 实行研究部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中心主任审批程序,聘用后交中心及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待遇实行协议制。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和绩效表现,协同创新中心自行制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 绩效待遇实行浮动制。聘用人员除享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协同体协商)薪资待遇外,中心额外发放部分薪酬,包括绩效津贴和奖励。 第五章 人事管理和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 中心可聘用依托高校现有人员或新聘校外人员。依托高校现有人员实行特聘制,被中心聘用后,原聘用方式保持不变。聘用前,需经聘用双方同意后,报依托高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八条 新聘高层次人才如果符合依托高校 “绿色通道” 人员标准,可通过绿色通道聘任;新聘骨干人员以“协同创新事业编制”的形式聘用,编制单列,数量不超过该中心编制总数的 3%;专职科研人员按依托高校专职科研团队政策聘任,享受相关政策;其他辅助人员由中心课题组直接聘任。 第十九条 拥有博士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考核连续优秀,经依托单位允许,可通过“协同创新事业编制”系列引进到中心相关依托单位;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项目聘任人员聘期内考核连续优秀,中心推荐其参加依托高校的管理人员统一招聘考试,如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人员编制、薪酬体系和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方面,协同创新中心有充分的自主权。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省市重大需求的实效是专业技术岗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协同体高校对中心政策性倾斜,中心可自筹经费(包括配套经费)支付人员薪资(包括绩效津贴或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标准薪酬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心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协助为中心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国家和所在市相关规定办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手续。 第六章 人员的解聘和续聘 第二十四条 中心和研究部对 PI 进行年度考查,聘期中期考核,根据结果对 PI 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中心和研究部对固定人员聘期结束前6个月进行聘期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并报送中心和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受聘人员,中心将即时解聘,并报送中心和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聘期结束前,固定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中心人事管理办公室,并承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报送中心和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与不再续聘、解聘或辞职的 PI 绑定的研究人员或支撑人员按同样程序与中心脱离关系,并报送中心和依托单位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