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2014修订)
发布人:江苏省先进激光技术与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以下简称中心经费)的管理,保障中心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教技〔2012〕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4号)的主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经费用于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中心经费管理遵循原则: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谁使用,谁负责,注重绩效。

 

第二章 中心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中心经费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校协同创新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确保中心经费的规范、合理、高效使用。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审核中心提出的经费收支预算;委托学校财务部门扎口管理中心财务工作,对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中心经费预决算、年度财务报告、专用仪器设备租赁。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中心主任组织编制经费预决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组织制定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和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中心主任每年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和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购置方案。

第八条 中心经费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需报校协同创新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将中心年度收支预算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部门预算,并对中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三章 中心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中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应全面反映协同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中心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中心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根据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业务合规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资助资金、牵头高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到牵头高校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支出预算包括围绕重大任务开展所需的人员聘用、专用仪器设备租用、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和试剂等耗材、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燃料、专家咨询和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事务、日常运行和专用设备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三)中心经费预算由中心主任组织编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编制经费预算时,协同体各方根据研究任务实施过程中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共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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