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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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学校批准可成为江苏师范大学校内独立建制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的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的基本事务;在原则遵守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享受学校人才培养特区政策支持。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形成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主体、以协同单位为依托的、多元主体协同化、合作形式多样化的研究生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新模式,凝聚各方雄厚的人才、学科和科研优势, 加强资源共享,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的协同培养机制。从而以校协同创新中心为平台,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着力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导师管理 第三条 学校聘请协同创新中心中学术造诣深厚或实践技能突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备我校导师任职资格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导师为主体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导师组推荐一位学术声望较高、办事公正、协调能力强的导师担任导师组长,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导师组长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招生期间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导师组长担任。 第六条 招生工作小组主要确定中心研究生招生的初试考试科目、复试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范围,组织研究生的复试和面试,同时对面试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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