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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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的相关要求,为推进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协同创新办公室,作为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为校内各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建、运行提供信息和服务,检查、督促各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科技与产业部。各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研究生、科技、人事、财务、审计、资产、国际交流、实验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学校有关领导任主任。 第三条 协同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和“江苏急需、全国领先”的总体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围绕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根本目标,坚持以学科为依托,以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为中心,着力于机制体制改革,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工作科学发展,培育与建设“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更好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顶层设计,制定校协同创新总体规划,对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在组织权威专家充分论证并进行答辩的基础上,审批协同创新中心; (三)审定学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各协同创新中心计划; (五)审定中心章程; (六)制定中心评价考核标准。 第五条 协同创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关于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重大意义; (二)拟定中心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 (三)拟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拟定中心章程; (五)协调校内外各种资源,促进校内协同创新机构成立,并确保其健康运行; (六)负责开展学校协同创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相关专家督促、检查、评价校内各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 (八)负责学校协同创新网站建设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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