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I 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江苏省先进激光技术与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战略方针,更好地落实中心的总体目标,使中心成为全国激光技术领域研究中心之一, 全面深入推进中心国际化进程, 提高中心学科整体水平,提升中心整体科研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理念和经验,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集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参与协同创新,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

第三条 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主要包括:聘请国际学术大师、著名学者来中心访问讲学、组织中心研究人员赴外培训、引进国外先进课程、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中外姊妹中心等。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及相关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请国际学术大师

第五条 受聘的国际学术大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其他国际重要的专业学术奖获得者;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并被国际学术界公认。

第六条 依托高校和中心共同设置专项资助经费,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出入境口岸至徐州的交通费) 、讲课费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是指受聘人员居住地到中国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一般仅资助经济舱的费用。第五条第(1)款所述学者可以资助其公务舱费用。国际旅费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八条 有关费用按受聘人员在校实际天数计算。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九条 凡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单位,应向依托单位和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并按有关外事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1)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个人基本情况;

(2) 国(境)外进修、培训机构情况;

(3) 中心与国(境)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5) 国(境)外中心和机构的相关邀请函。

第十条 各协同体高校和中心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各相关团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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