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江苏省先进激光技术与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协同创新计划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指用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中心是创新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具体负责组织创新活动的开展。中心的牵头高校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对中心运行和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创新活动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心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创新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确保中心正常运行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表样见附件),撰写编制年度工作自评报告、经费收支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定。接受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

(三)提出中心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及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报管理委员会审定。提出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牵头高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或研究生)、科技、人事、财务、审计、资产、国际交流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校有关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与校外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专业律师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依法保障协同协议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五)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六)委托学校财务部门扎口管理中心财务工作,对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在牵头高校内部定期公开中心运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及创新成果取得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运转及创新活动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心运转情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等下达财政资助经费指标,并拨付资金;

(二)审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

(三)组织对中心年度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及中心运行成效进行考核验收。必要时对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心所属的学科类别、牵头高校隶属关系,以及创新活动的进展和成效等,省财政每年对每个中心给予分类支持。

第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牵头高校报备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材料后,下达当年省财政资助经费。

第九条 中心年度收支预算是牵头高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部门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资助资金、牵头高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到牵头高校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

(二)支出预算具体包括:

 1﹒人员支出。是指中心聘用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以及聘请法律顾问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

 2﹒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4﹒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5﹒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6﹒燃料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大型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支出;

 7﹒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中心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

 8﹒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9﹒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三)与中心创新活动开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支出预算。牵头高校不得计提管理费用。

第十条 牵头高校不得外拨资金。资金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直接支付方式。中心年度预算支出中形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为中心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心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仪器设备;

(二)无法租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资金形成年度结存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每年初牵头高校报送中心上年度建设进展情况、创新活动开展、创新成果形成等内容,经省教育厅、财政厅考核后,作为当年安排拨付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牵头高校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省财政资助:
  (一)
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承诺经费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牵头高校、协同单位、中心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等违规情况的;
  
(三)协同创新机制未建立、中心运行不顺畅、未按计划开展创新活动的。

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对运行成效显著的中心纳入下期建设并继续给予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协同创新计划的创新中心,省财政资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执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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