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L&EI 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江苏省先进激光技术与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次数:

为保护协同中心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

3. 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 协同中心及各协同单位名称、标记和各种服务标记;

5.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由中心及各协同单位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研发人员所属单位及协同中心所共有。

第三条 向国内外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 、实施许可,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协同中心备案。

第四条 国防专利权(含申请权)禁止向国外转让。向中国单位或个人转让国防专利权(含申请权)或者许可国外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并报协同中心备案。

第五条 协同中心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 、实施许可时,同等条件下,协同中心各协同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作价投资,除应获得知识产权各相关协同单位批准同意,还应报协同中心备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生的各种收益,应重点向发明人倾斜,鼓励科技发明创造。协同中心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励机制。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任何私自转让和泄露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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