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办法(2014修订)
发布人:江苏省先进激光技术与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

为了支持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学科交叉融合,实现校内外实验室资源有效整合和充分共享,推进政产学研用一体化,通过协同创新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与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内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一条 结合我校学部制改革,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相关实验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实现安排合理、效益优先、开放共享。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分析测试中心,将生物、化学、物理、材料等学科的大型仪器集中配置、统一管理、开放使用。根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需要,配置仪器设备,增强分析测试中心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构建全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发布大型仪器共享信息,提供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协同创新中心和校内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第四条 设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基金,确保大型仪器正常运转。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操作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研究、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加班补助与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购置相关硬件和软件,整合实验室管理信息资源,构建全校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网上查询、网上预约、实时通讯等功能,为各协同主体单位开放共享我校实验室资源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第六条 在实验室开放共享过程中,为有关专家配备实验助手。在使用大型仪器时,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具体操作。为实验室提供高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 跨校共享平台构建

第七条 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我校与协同体各方合作共建实验室的工作,构建跨校共享平台,增进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共建实验室协同体各方应根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对共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批准后与协同体各方签订共建实验室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共建实验室的各方除享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实验室用房、设备购置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所需的水电费、管理费等享受校内实验室同等待遇。

第十条 协同体各方应共同管理和使用共建实验室,妥善解决建设、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绩效。

第十一条 协同体各方要做好共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针对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特殊要求,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共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合作协议明晰权属,属于合作单位赠予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捐赠等入账手续,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完成后,共建各方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应收回学校;属于合作单位的资产,应由合作单位收回。

第十三条 凡共建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及成果转让、成果报奖等,均应署合作各方名称,系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实验室的各类档案文件资料,除共同约定之外,应按照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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